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典型案例回顾(上篇)》,其中一起涉及医药企业向医院工作人员行贿的刑事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法院披露,A医院与B医院均为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医药企业销售代理王某某为提升其所代理药品在两家医院的销量和竞争力,在药品推销过程中,以支付“药品返利”“市场推广费”等名义,向A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及B医院药库主任三人变相输送好处费,累计金额高达137万余元。 这些款项虽披着“合法商业合作”的外衣,实则系利用医院相关人员的职务影响力,为其药品进入采购目录、优先使用等提供便利,明显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尽管三名收受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其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担任关键岗位,具备管理、采购等职权,其行为同样具有公共性和影响力,因此行贿行为依然构成犯罪。 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法律对商业贿赂“零容忍”的态度。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有力打破了社会上长期存在的一个误区——“只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才算犯罪”。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非公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同样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与行业秩序。 海安法院指出,行贿是腐败链条的重要一环,是侵蚀社会诚信体系的毒瘤。无论对象身份如何,只要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案的判决向社会释放出清晰信号:“行贿亦犯罪,无身份例外”。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系统思维——不仅要严惩受贿者,也要同步打击行贿行为,从源头上斩断利益输送链条,推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案情回顾:以“返利”“推广费”之名行行贿之实
法院判决: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典型意义:打破“非公即无责”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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