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山东省菏泽市发改委官方发布《关于对菏泽市立医院不予加处罚款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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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显示:


因菏泽市立医院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菏发改处罚决字〔2025〕01号),作出了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菏泽市立医院医保资金先行垫付、医药耗材采购、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多项法定民生保障支出,造成资金极为紧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根据菏泽市立医院不予加处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菏泽市立医院不予加处7万元罚款。

现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机关反映。


该公告的公示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4日17时30分。目前已过公示期,菏泽市发改委官网已无法检索到该公示信息。


据悉,加处罚款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简单来说,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履行该决定时,行政机关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就可能采取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在满足“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等法定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予以减免。


根据山东一地发改委网站2018年公布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载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行政机关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报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显示,2025年至今,菏泽市立医院有多项被处罚的记录。


7月29日,菏泽市立医院因“实施四级手术未进行多学科讨论;实施人工血管置换术未按规定获取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未按规定在病历中记载植入类医疗器械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菏泽市卫健委罚款5万元;

同样是在7月29日,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被菏泽市卫健委罚款4万元;

4月2日,菏泽市医保局处罚该院,称其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过度检查的违规行为,最终罚款344.869159万元;

3月7日,菏泽市立医院因药品违法行为被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


官网显示,山东省立医院菏泽医院(菏泽市立医院)建于1946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和技术指导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现设有48个临床科室(68个病区),22个医技科室,职工37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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