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疗保障领域传来重磅利好 —— 多地密集出台政策取消医院用药数量限制,国谈药进院通道全面拓宽。从国家医保局的顶层设计到地方的落地执行,一系列组合拳正在打破创新药临床应用的壁垒,让患者更快用上平价好药。
药品配备 “数量红线” 的打破,成为此次改革的核心亮点。国家医保局在《2025 年药品目录》相关通知中明确,谈判药品可不受 “一品两规” 限制,不得因医保总额、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因素影响落地。这一政策风向标下,地方迅速响应:
1月15日,上海市东方医院,2026年首场新增国谈创新药推介会举行。
近日,河北省医保局在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医保部门和卫健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均无药品数量限制规定。
截至目前,北京、上海、山东、福建、新疆、河北 6 地已明确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广东、四川 2 地进一步放宽配备约束,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政策联动。其中,河北省的举措尤为具体,不仅明确医保与卫健部门均无药品数量限制要求,还从两大关键环节为政策落地保驾护航:
一方面,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 2 个月内召开药事会,将住院需求迫切、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国谈药 “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目录的品种通过临时采购通道保障供应;另一方面,创新性地将国谈药排除在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之外,明确 “除抗菌药物外,合理使用的国谈药品种数量不受任何考核限制”,彻底解除医院引进创新药的后顾之忧。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红利正在持续扩散。辽宁、重庆等尚未全面取消数量限制的省份,也明确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限制创新药入院,国谈药不受 “一品两规” 限制的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落地。回溯改革历程,自 2021 年国家层面废止品规数评审指标后,各地持续推进松绑举措,医疗机构用药目录不再受固定品规数量束缚,临床需求成为药品配备的核心导向。
药事会作为国谈药进院的关键环节,其召开进度直接决定新版药品目录的落地成效。为加快政策落地,全国已有 21 个省(市、区)明确了药事会召开时限及要求,形成 “分层推进、全面覆盖” 的执行格局:
浙江、山东、江苏 3 地要求 1 个月内召开药事会,率先启动药品目录调整; 海南、内蒙古、新疆等 18 地明确 2026 年 2 月底前(或 2 个月内)完成药事会召开,确保谈判药品 “应配尽配”。
从执行进展来看,部分医院已率先行动。四川宁南县妇幼保健院由药剂科牵头梳理药品目录,临床科室按需提报配备申请;上海仁博医院重点完善新增药品快速纳入机制,让政策红利更快传递到患者端。数据显示,截至 1 月 20 日,已有 99 种基本医保新增药品在 12198 家定点医药机构销售,14 种商保创新药品在 223 家定点医药机构落地,国谈药可及性显著提升。
各地药事会政策均聚焦核心目标:畅通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对临床急需药品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创新药合理使用。例如,陕西省明确要求优先配备谈判药品且不受 “一品两规” 限制,天津市强调谈判药品进院不受医保总额、药占比等因素制约,形成全国统一的政策执行标准。
湖北:
谈判药品规定配备率,三级专科不低于60%,暂不计入DRG/DIP支付
12月28日,湖北省发出通知,对2025版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做出了落地安排。
1月16日,湖北省医保部门牵头,搭了个“四方台”,让医院、药企、保险公司坐到了一起,目的很直接:让创新药进院更快、患者用上更易、费用负担更轻。
其中,对于谈判药品,2月底开药事会,并按医院级别规定谈判品种配备率:省(部)属三级综合、其他三级综合性、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级综合性分别不低于40%、30%、20%,三级专科不低于相应专科谈判药品的60%。谈判药品三年内除外支付,暂不纳入DRG/DIP支付。
谈判药品2月底开药事会
将谈判药品配备和使用纳入协议管理,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做到谈判药品“应采尽采、应配尽配”。
谈判药品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此外,还规定了国谈药物的配备
原则上,谈判药品品种配备率省(部)属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其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分别不低于40%、30%、20%,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相应专科谈判药品品种的60%。
2025年新增谈判药品配备率不低于以上要求,且不得将临时采购谈判药品计入配备率统计范围。
对于麻醉、精神、放射性、肽激素等在药店限制销售的特殊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
对谈判药品实行除外支付,暂不纳入DRG/DIP支付
各地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对于谈判药品,自医保目录准入之日起三年内,实行除外支付,暂不纳入DRG/DIP支付,发生费用折算权重(分值)纳入年度清算。
医保部门要建立谈判药品落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情况的监测,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进行调度、每半年进行通报,凡配备率未达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约谈提醒。
推动商保创新药与基本医保衔接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
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地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终端价格监测工作。
在取消数量限制、加快药事会推进的同时,“双通道” 管理和单独支付政策的同步落地,进一步织密患者用药保障网。目前已有湖北、内蒙古、海南等 10 个省份公布相关政策,通过 “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零售药店” 双供应模式,结合电子处方流转,解决院内开方、院外购药的 “最后一公里” 问题。
单独支付政策则精准聚焦高价药患者群体,对肿瘤、罕见病等领域的国谈药实行单列结算、不计起付线,大幅降低患者自付压力。从各地目录规模来看,湖北省 “双通道” 药品目录达 621 种,单独支付目录 321 种;广东省将 460 个国家医保谈判药品、242 个原国谈常规药品等纳入 “双通道” 管理;宁夏则将 472 个协议期内国谈药及竞价药品全面纳入 “双通道”,政策覆盖面持续扩大。
随着药品目录的扩容,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电子处方流转全程监控、用药合理性动态评估等措施同步推进,在保障患者用药可及性的同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 “放管结合” 的改革目标。
从国家政策顶层设计到地方落地执行,从取消数量限制到优化配套保障,一系列改革举措正在加速国谈药进院落地,让更多患者享受到医药创新成果和医保政策红利。随着后续更多省份跟进完善相关政策,创新药临床应用的政策环境将持续优化,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也为患者带来更坚实的用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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