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药、江西省医保局
一省发文,明确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并进一步规范处方出具、电子处方流转以及医保报销。
01
1月10日,江西医保局发布《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和服务以及监督考核四个层面进行明确。
在申请条件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提供I类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既往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信息化改造达到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Ⅰ类和(或)Ⅱ类门诊慢特病的定点零售药店。
既往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需按《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及评估。未申请重新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解除其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协议。
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需符合25号文有关要求,同时应满足:
新增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签订协议管理为“三年以上(含三年)”;绩效考核分级结果为三星以上(含三星);近三年未发生欺诈骗保行为;信用评级结果为C级以上;销售“四同”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三级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格最高价等条件。
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医保部门根据患者需求、人口密度、疾病谱分布、医保基金收支、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配置。原则上各统筹区在所辖县(区、市)评估确定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不少于1家。
同时,《通知》提出,各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指导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和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置但参保人员诊疗确需使用的,应当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外配处方服务并加强管理。
支持将医保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确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医保电子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
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经医院药师审方后将电子处方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接受医保电子处方(含打印的医保电子处方)经药店药师审方后,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调剂药品。
02
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方面,《通知》要求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并开具门诊慢特病用药处方;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适宜的前提下,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最长不超过12周,长期处方应当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保医师开具。
另外,鼓励有资质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在本统筹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门诊慢特病参保患者提供规范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和处方外配服务。
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参照相应外配处方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执行;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合并计算。
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且为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按照“双通道”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此外,还要求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为患者建立门诊慢特病管理档案,提供健康随访管理、用药咨询指导、医疗保障报销与直接结算等服务;可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或医院HIS系统,分别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购药档案(电子或纸质档案)并留存,做到“一人一档”。
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违反价格承诺的,一经发现,中止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追回溢价金额,并责令整改;三个月后整改期满仍拒不改正的,解除其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
03
2024年6月份,江西省医保局曾发布《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围绕门慢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开具、电子处方流转、报销政策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由此可看出,《通知》对门诊慢特病处方问题以及医保报销问题持审慎态度。
猜测这或与此前发生的伪造处方重大案件有密切关联。
自伪造处方案发生后,国家医保局以及多省医保局发布重磅文件,要求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并进一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经办机构主体责任,详细落实各方任务。
此次江西省发布的《通知》,则是在遵循国家关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处方流转的总体方针基础上,进一步将管理触角延伸至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这也意味着医保部门对于此类机构的处方管理、医保报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迈向更加精细化的新阶段。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慢特病人群的健康状况,多管齐下,减轻其就医用药负担。本次江西省门慢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作为一项关系到民生福祉的惠民政策,对于提高慢特病参保患者就医购药便捷性、减轻用药负担,具有重大意义。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