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中央纪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公开通报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追责问责典型案例,其中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通过公立医院举债实施公益性项目的问题引发关注。
通报指出,按照临渭区人民政府要求,该区2家公立医院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向金融机构举借资金1亿元,随后将这笔资金拆借给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渭南市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用于实施公益性项目等,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亿元。时任临渭区卫生健康局党工委书记、局长曹杰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时任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安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这并非地方政府首次借助公立医院渠道进行融资。早在2024年9月,财政部公开通报的八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中,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就以公立医院为主体贷款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2020年12月,依据梅河口市政府会议纪要,原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梅河医院)以补充运营资金名义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梅河口支行贷款,并转借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2.98亿元。其中,梅河口市财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购买国有资产1.59亿元,且产生的出售收益由梅河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缴市财政;其余资金也转至梅河口市财政局统筹使用。上述贷款实际还本付息均由财政承担,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8亿元。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梅河口市委书记王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梅河口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梅河口市聚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创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给予诫勉。
此外,云南省石屏县也曾因通过公立医院贷款导致新增政府隐性债务被公开问责。从已通报案例看,以公立医院为载体、资金转借地方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最终由财政兜底的融资模式,在多地有所出现。
针对此类问题,相关政策约束近年来持续收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银监会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
2022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财预〔2022〕126号),明确要求规范地方事业单位债务管控,建立严格的举债审批制度,禁止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切实防范事业单位债务风险。
在地方执行层面,部分地区进一步细化了事业单位举债的禁止性规定。常州市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的通知》(常债办〔2024〕13号)明确,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批准自行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违规集资,不得以公益性资产抵(质)押举债融资,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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