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基金使用的“第一道关口”。一旦违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本文依据 2026年4月1日 起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梳理临床医生需高度警惕的法律法规责任“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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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种付费下的违规行为


    按病种付费中,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分解、挂床、过度、重复、超标准、串换、倒卖);

    高套或低编病种(病组)编码等违反医保支付方式管理规定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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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耗材追溯码,必须按规定使用

    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可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提醒:追溯码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抓手,漏用、错用都可能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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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直接认定为骗保

    诱导行为: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送财物等方式,诱使他人虚假就医、购药,属于“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协助行为:明知他人骗保,仍协助其就医、购药,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以上行为均可认定为欺诈骗保,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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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骗保手段”也需警惕

    


    定点医药机构有以下行为,可依照《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1.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2.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3.将非定点机构或暂停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急救、抢救除外);

    4.将已结算费用重复纳入医保结算;


    5.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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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组织就医,直接认定为“以骗保为目的”

    如果机构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并通过虚假宣传、减免费用、送财物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即可认定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属于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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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1.组织虚假住院骗保;                    





    2.组织倒卖、转卖医保药品;

    3.组织或参与空刷套刷医保基金,或骗生育津贴、医疗救助金;

    4.组织或参与伪造处方、发票单据,伪造、篡改病理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等病历资料;

    5.提供中间服务协助骗保;



    6.暴力抗法、隐藏、转移、变卖或销毁证据等;

    7.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医用耗材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

请注意:即使未直接参与,若协助他人伪造资料、提供虚假证明,谎报案情,也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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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违规行为,医生也需提醒患者

 以下行为属于个人骗保情形,医生在日常诊疗中应予以警惕和劝阻。对临床医生而言,患者被暂停结算,可能影响后续治疗,医生在诊疗中应协助防范此类情况发生。

1.同一笔费用重复报销;

2.将工伤或第三方责任费用申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相关医药费用尚未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尚未由第三人负担,在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第三人负担后主动或者经催告退回医疗保障基金的除外);

3.转卖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

4.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5.故意隐瞒工伤或第三方责任费用申报医保,经催告后仍不返还;

6.超数量、范围医保购买药耗、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获利;

7.长期或多次向他人收购收购、销售医保药品;

8.长期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使用获利;

9.伪造材料骗取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生育津贴等待遇。

特别提醒若明知他人骗保仍参与其中(如提供处方、协助结算),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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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医保基金监管日趋严格,法律责任清晰明确。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务必严守诊疗规范,杜绝违规行为,切勿因一时“方便”或“人情”触碰法律红线。守住底线,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也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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