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发布政策解读文件。
《通知》明确多项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采新规,包括制定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各省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建立高值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备案数据库等。
《通知》重要信息摘要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购置集采目录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除外。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不得将应当属于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市地级采购。
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逐步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国家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医用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集中采购。
二、实行分级采购:国家统筹甲类大型设备,省级完成乙类设备年度集采且2026年底完成首轮
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国家级集中采购、省级集中采购、市地级集中采购。
国家级集中采购。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市地级集中采购。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三、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四、实施机构: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采实施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等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实施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采购任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
五、坚持优质优价原则,不搞简单“一刀切”
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六、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优质优价,防范“内卷式”竞争
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七、做好廉政建设,严控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和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要坚守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工作要求。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问题。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