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11月14日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了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
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十三场)
——《海南省建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专场
记者从会上获悉
近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决定在全省统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1月14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五十三场)《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专场,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举行。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黄东光 摄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维华在发布会上介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称为“第六险”),同时也是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大制度安排。
在思路和目标上,海南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理念,坚持“单独险种、独立运行,省级统筹、统一管理,同步实施、统筹推进,责任分担、保障基本”的总体思路,以建立城乡一体、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目标,构建多元筹资、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智能监管、经办管理等六大体系,在全国率先实行省级统筹,在建制初始就做到职工居民全员覆盖、同步启动。
在制度统一安排上,参保对象统一覆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就业城乡居民。
全省将从2026年1月1日起统一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职工从2026年1月1日开始缴费,居民在2025年集中征缴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费,集中征缴期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同时,已参保的失能人员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统一在2026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李维华介绍——
在筹资渠道上,将建立健全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居民参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在筹资方式上,职工按月征缴(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季征缴),居民按年度筹集,均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18周岁以下非就业居民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在筹资标准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并动态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3%,费率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单位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0.3%,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城乡居民缴费费率从0.15%起步,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另外,针对困难群体参照医疗救助政策实行全额或定额参保资助政策。
据悉,在保障待遇上,待遇保障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职工基金支付比例约70%、居民约5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建立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护理模式,根据失能等级、护理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支付比例给予适当支持。
同时,为了更好地鼓励大家参保,专门设立激励约束政策,对连续参保10年以上的居民,每多参保1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5个百分点;对未按时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所有人员,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每多断保1年,增加1个月等待期,以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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